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丨家暴不是“家务事”,请你记得勇敢说“不”!

2024-11-25 10:28:25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转载厍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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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

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也称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关于家暴,有这样一组数据:

世卫组织发布报告:全球每3名女性就有1人曾遭受过暴力,而大部分施暴者是受害者的亲密伴侣。

从2016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开始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仅公开报道的涉家暴命案至少942起。其中致死女性920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你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吗?

夫妻间吵架是家暴吗?孩子不听话,父母经常打孩子是家暴吗?殴打同居女友或时常辱骂共同居住的老年人算家暴吗?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说:“从传统的观点看,家庭暴力总是与殴打、辱骂、侮辱等具体行为挂钩。但实际上,目睹家暴的场景,对未成年人来说也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刺激,甚至是误伤,对其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如果你正遭受家庭暴力,请这样做.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下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8.受害人的陈述

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含哪些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身边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都有权劝阻。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前述组织或个人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家暴不是“家务事”.别看它带个“家”字就不当回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

转发让更多人知道,如遇家暴,请拒绝沉默、保留证据,勇敢地用法律保护自己,向一切家庭暴力说“不”!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综合自中国妇女报、留坝检察、广东妇联

图片来源:包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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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戚悦

(责编:shy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