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王榜紧,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06143819手机号码:13152911699,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太洛西路20号向阳居小区2单元401室,籍贯: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大武乡大王村六组。
承包工程2013年6月,我与时任: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太谷房管所副所长何远斌经私谈,以大包的方式将太谷区胡村镇新代村新民小区的土建项目(包括车库、院面硬化)等承包给我,由于何远斌的国企领导身份特殊,我轻信了何远斌,在没有签定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到2014年工程全部结束,何远斌没有付过一分钱的工程款。
2014年何远斌成为太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太谷区房管所所长时,就更不便出面。我曾多次向他索要工程进度款,他说没钱,让我找朋友借,借款利息他和我各负责一半。从2013开工至2014年前后我以每个月30万的利息向朋友借款一千万元,工程结束后, 因没签订协议,何远斌言而无信,一概不认帐。何远斌迟迟不卖房,一年推一年导致借款利息增加,至今我已付了700万元利息。
房屋出售因工程是我个人全部垫资和借款利息,压的我实在透不过气来,为此我每天跟着何远斌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何远斌说要钱没有,让我去卖房子。他还说:我不便出面授权给你去刻章,包括卖房公章,手章等,这段话在抹灰工申衬忠起诉我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由于房子不好卖,何远斌给要买房的业主每户不等的优惠。我卖房款800万元,给住户优惠160万元,真正到我个人手里的卖房款只有640万元,卖房款都不够还借款利息。现何远斌在高院提出的十套新证据中140万元房款说是我收的房款,其实是何远斌根本没给这十套住户钥匙,住户要起诉我要回房款,这140万元房款不能计入我的卖房的房款中,和何远斌没有关系,其实我卖房共收入房款500万元,利息都填补不了,由于何远斌的故意拖延,把我个人,我的家庭都拖垮了,一直拖到我起诉他的2019年。
提起诉讼2019年8月份6日至8日,我接到何远斌的电话,找了一个我不熟悉的地方,双方关机,连续谈了三天。6日说:我何远斌没有钱,给你18套房子抵顶全部的工程款,因为都是借款(包括高利贷)当时我就妥协了,并要求给我22套房子,最后我很无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给我20套房子。当天就约好7号同一时间点、同一地点、同一房间,双方手机关机,让我把20套房屋手续、钥匙拿走。8号上午,还是同一时间、地点、房间、双方关机,何远斌却反悔了,说我不是开发商,开发商是杨志远,吴远平(后经了解吴远平是何远斌的亲哥哥,因送人所以姓吴)房子也给不了你,钱也没有,你找他们去要吧。从2013年承包工程到2019年之间,我从来没听说过,也没见过这两个人,我说:你言而无信,我要去告你。何远斌说:你去政府、劳动局、纪检委、法院告去吧,你告不倒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与2019年下半年在太谷区人民法院对杨志远、吴远平提起诉讼,同时对何远斌进行举报,在诉讼的三年时间内,一审、二审中要求杨志远签字,但杨志远从来没有亲手签过自己的姓名,都是何远斌找人代签的。打官司借款六十万元,好在一审、终审都赢了。为了终止法院执行何远斌又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到威胁何远斌说过,王榜紧你起飞吧,不要再来太谷了,以后你去那个工地干活,我都可以把你赶出去,我是领导,我有关系。确实如此,我在太谷有一个工地,工人进场刚刚干了五天突然不让我们干了。
纪委举报2018年我在太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丰盛小区施工,何远斌让我给我的老乡齐廷富送过去现金23万元,当时我想不通齐廷富还欠我的钱,怎么还收我23万元,后来我有一次去齐廷富家串门,进门前我就把手机录音打开,他说这23万元何远斌早就拿走了,我齐廷富就是转一下手,这叫转手索贿。何远斌让袁德兴去我家拿走10万元现金,袁德兴当场打了一张收条(这10万元现金是何远斌让我替他还袁德兴的)。我在太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太谷区纺织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中,何远斌强制让我从我挂靠的太谷区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了200万收条,何远斌把这笔钱打到和我没有任何业务来往的毕建斌的双盛公司账户上,这笔钱何远斌到现在没有给我解释,也据为己有(附证据:城关建筑公司打到毕建斌双盛公司的银行转账记录)。2019年10月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向太谷区纪检委实名举报何远斌向我索贿一事(附证据:光盘)。
将近四年时间我去过太谷区纪检委几百次了,从来没有主动与我交流、沟通、核实我的基本情况,详细了解我反映的问题。都回复说:已经立案了,正在查、正在办。没办法我又去晋中市纪检委、山西省纪检委举报,最后还是让我回太谷区纪检委。那么既然说已立案,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显然太谷区纪检委长达四年的时间内无限期的拖延违反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控告人受理情况,三个月以内给予答复。太谷区纪检委没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认真查处已使我精疲力尽。
我本人承诺:我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是事实,我会付法律责任。我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希望通过网络的转发将被举报人及庇护被举报人的相关责任人收到法律的严惩。王榜紧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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