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法院方贤君:公函搅局?假作为?乱作为?

2025-06-24 20:02:25  来源:
分享到:

法官笔下财产万千,法官笔下人命关天。每一份司法文书的发布,都代表着法律的权威。但有的法官竟把法律的“法码”当成手中的“筹码”。他们突破法律框架进行自我“授权”,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甚者公然盖上法院大章干预判案,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了司法腐败和不公!

淮阳法院法官方贤君,针对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本不是执行该案的他,竟然胆大妄为地开淮阳法院公函,给其它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诱导”,干扰其它法院判决,为当事人谋利,该院分管领导进行纵容包庇,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巨额损失。

2017年,淮阳区法院在执行一起本金70万及利息的借款案件中,被执行人史祥云后因多病缠身,无力偿还债务。其亲妹妹史晓姣,为了亲情和维护法律权威,自2017年7月到2022年1月,在本案执行法官杜运明和当事人的见证下,史晓姣陆续代还了70万元,为此,史晓姣欠下巨额债务,无奈含泪卖掉了自己唯一的住房来代哥还债。2022年1月25日淮阳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注明:“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由担保人史晓姣履行完毕”。2022年10月24日,淮阳法院又出具了史晓姣代史祥云还款 70万元的清单“说明”。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案结事了。

史晓姣因救哥哥变卖自家房产,面临家庭破裂无处安身的危机。哥哥史祥云一家人深感愧疚,在已欠史晓姣九十多万无法偿还的情况下。2021年10月22日,史祥云以房抵债的方式,史晓姣在向国税局交纳了三十多万的房产税费,以实际出资126万元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入住至今。

 想不到的是2021年底,该房屋竟被放“高利贷”的刘志超,以史祥云和他有经济纠纷转移财产为名,申请沁阳法院查封了。史晓姣向沁阳法院、焦作中院分别提交了淮阳法院出具的当时“结案证明”和史晓姣还款70万“清单”;当时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史晓姣代哥还款70万“证明”;过户房屋所代交的30万余万税费。证明了史晓姣以一百多万市场价,合法取得该房屋的相关证据。为此超过市场价,支付了126万多元。该房屋历经焦作两级法院的撤销权之诉、撤销权的恢复登记、执行异议、院长发现、恢复登记等诉讼,分别产生了近二十份司法文书。

但心怀鬼胎的淮阳法院方贤君,在2024年7月25日,突然向焦作市中级法院莫名其妙地邮寄了一份加盖淮阳法院公章的“函”:“法院出具的两个“证明”和结案通知书,不能作为直接认定事实的依据”。以“画蛇添足”的方式,严重干扰了焦作法院的判决。不是原执行法官的方贤君,究竟谁给他的“授权”,以一份经不起深究的“函”,就否定已经“盖棺定论”的执行案件!

这个神秘的“函”,究竟是受谁指示?又是哪个领导批准?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来干扰其他法院的正常审判。这个本该严谨的司法公函背后,是否存在着腐败和利益输送!面对这些问题,经过多次信访,淮阳法院执行局长郭春华、陶陶院长接访史晓姣时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6月12日淮阳法院执行局顾春华局长,面对连他们自己都无法解释的“函”无奈地对史晓姣说:这个“函”焦作中院当证据使用是不对的;你当时确实现金交到法院的款项,焦作中院没有过来调查,就进行认定更是不对。

6月13日该院陶陶院长接访史晓姣查明真像后答复:这个“函”她没有审批;我们要纪检介入,严查方贤君相关责任人为什么要出这个“函”,谁让出的这个“函”。

6月19日,淮阳法院执行局顾春华等三人在焦作中院调解室,面对焦作中院信访局领导,史晓姣提出:“谁让方贤君出的这个“函”?谁起草的“函”?走了哪些流程?哪个领导批的?”面对这最基本的问题,顾局长却“暧昧”地默不作声。在史晓姣的再三追问下,顾局长“答非所问地刻意回避”。说他们还要回去赶路,就匆忙的离开了。一个本应公开的“函”出具流程,究竟有什么“难言之隐”?让顾大局长不敢说出真相!他们当时偷偷摸摸出“函”的胆量又去了哪里!

顾局长的焦作之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消极应付。针对政法系统的“三项规定”明确要求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上不得提出意见和决定。严重的“假作为”现象,更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他们为什么不敢以书面的形式向焦作中院进行解释?为什么不敢与史晓娇同时向焦作中院“沟通”?为什么要避开史晓姣的质证进行?法院的“结案通知”、“还款清单”和“证明”足以说明史晓姣还款事实。但这个画蛇添足、先后矛盾的“搅局公函”,是否故意把水搅混来浑水摸鱼,“诱导”法院判决?这里面又隐藏了多少不可告人的“内幕”!

老百姓的诉求为何很难答复,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人,就是“制造问题”的人!大法官孙潮说:“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的法官”。但有些“官老爷们”用霸道代替了公道,官意代替了民意,强权代替了民主,来愚弄百姓。在中央巡视河南的今天,上级多次提出:“别看今天闹得欢,小心明天拉清单”,公众也盼望着“清单”早日“结账”的那一天!

(责编:chf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