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近日一位名叫莫金田的开发商投诉称:在2014年4月7号前往大英县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支行进行贷款,却遭遇银行主任宋彬月息4分的高利贷500万及月息5分的高利贷400万放贷,二笔借贷共计900万,并立马扣掉“砍头息”40万。当天实得860万。截止2016年8月20日止,通过利滚利方式由本金900万加上支付到宋彬账上利息427.4万及未支付的利息,总金额已经达到惊人的1996.6万元。后来宋彬害怕担责,强行让我以借条形式打给他兄弟宋伟(商混凝土公司业务员)名下。
图为:实名投诉人莫金田
对于宋彬作为银行的主任,更应该懂得和清楚金融法法律法规,然而他却利用手中权利把巨额资金用于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构成高利转贷罪。对于我的900万4分月息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几万,几十万,上千万资金,几分甚至高达一角的利息放贷模式。希望领导认真查处,追查到底,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图为:大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主任宋彬高利转贷罪证据
转眼时间到了2017年,我开发购买的《御景湾》土地高度升值,他便联合彭昌志(高利贷放款人,由2014年9月3号借贷给我的1600万,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变成了3423.5904万),由彭昌志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手段在2017年12月8号强行用挂靠的公司,以高利贷产生的2500万把我价值1.8亿市值的土地及2万余平方米的已建商品房作价一亿价值入股,并占据股份51%。我只占据49%。还要返现剩余的高利贷1300万。后由公司账上返现金300万,在返还剩余的1000万返现时出现了纠纷。我就以高利贷起诉到各级法院但均被驳回。驳回后彭昌志在大英县起诉要求立刻支付返现的1000万,后我又上诉到遂宁市中级法院,遂宁市中级法院判只应该支付120多万,彭昌志不服至今仍然在申诉中。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271条2,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
图为:彭志昌挪用公款证据
彭昌志在成为股东后,以口头要打点官员为借口,从二个公司(新豪公司,中江县溢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拿走500万左右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彭昌志职务侵占罪成立,我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立案严查!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彭昌志等人数次非法拘禁我,最长时间更是长达一周时间(为了强行入股,指使多人(彭光明,冯进刚,沈涛,秦李辉。李宗泽等)在中江玄武大酒店非法控制我,押我到他大英县的金鸿盛公司非法拘禁,采取多人轮流监视通夜不准睡觉方式折磨我。后妻子报案才被中江县公安局解救出来。第二次更是把我非法控制到中江县新豪公司长达一周才得以脱身,有中江县公安局出警记录为证,更有扫黑除恶期间,参与非法拘禁我的彭昌志手下人员冯进刚在德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记录为证)。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多次向中江县公安局进行举报,却多次回复:不予立案。在多次扫黑除恶的今天,这种非法拘禁长达7天的违法行为为何不予立案?难道中江县就成了一片法外之地吗?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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