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判决书只有判断,没有论证,更不讲法理,论点、论据与判决结果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许多生杀予夺的判决、特别是刑事判决——“霸王硬上弓”。
“审案的人不判,判案的人不审”,司法日趋行政化、地方化、敛财化、业绩化,产生冤假错案是大概率的事。
现在的案件,卷宗材料非常非常非常得多,承办人员为搏得业绩作为晋升资本,往往施以春秋笔法来浑水摸鱼,将小案变成大案、要案、黑恶案,将一般违纪变成受贿等职务犯罪,加上办案单位内部日趋行政化报批手续,领导只听汇报少有细看卷宗,然后先声夺人,再大笔一挥——冤假错案就产生了。
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均不按事实说话,交警部门出的认定书为机动车,到法院就变成了电动车,既然能推翻交警部门认定的机动车,为什么推不翻双方都有责任?
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0291民初6003号判决,还有去年的判决均是这样。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法官不敢推翻?
双方电动车均在快车道行驶,是不是违法?前方电动车骑行快车道是不是先违法?成年人,并且有机动车驾驶证骑电动车行驶在快车道是不是知法犯法?未成年人在后骑电动车在快车道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点没错,但是同样都是违法,为何对方没有任何责任?对方知法犯法难道机动车驾驶证是托关系拿到的?或是在交警队以及法院托关系找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证驾不符本身就属于违法,为何对方没有责任?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行驶快车道是不是违法?难道60多岁的成年人,有机动车驾驶证,就不用承担违法后果?法理合在?
无论你法院怎么认定,要是机动车,那就是无证驾驶对方也应有过错,要是电动车双方均有过错,电动车均在快车道行驶本身就违反交通法,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过错,并且还是六十多岁的成年人还有驾照,是不是应当更懂交通法?不然驾照是怎么拿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此,电动车在快车道行驶本身就违反了交通法规,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给没权没势的百姓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任划分双方都有过错:如果双方电动车都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那么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
一方明显过错:如果其中一方电动车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与另一方发生碰撞,那么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这些法官不懂吗?
如若是认定机动车,那是不是对方证驾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多次强调法可不容情,岂能不容理,在双方电动车都存在违法行为怎么能让一个未成年承担全部责任?触犯交通法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学生面前竟然承担全部责任于情于理实属不当。
法官是不是只看文字,不做调查?不去取证,往办公室一坐就裁判人生呢?事发视频看了吗?事发现场看了吗?
视频显示当晚有雨,光线不好,视线有所影响,其意图就是想要行驶到慢车道,撞向了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的绿化带,摔倒后带到了前方行驶在快车道的电动车,导致双方受伤,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间接肇事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原则,即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间接肇事者的行为被认定为有过错,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间接肇事者,如果他们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法院怎么如此简单草率?法律发条与法理怎能失去至高无上的光环?
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对于百姓而言法院就是百姓的救命稻草,如若法院给不了公证的判决,怎么让百姓信服?给孩子留下了什么印象?是相信法律,相信国家?还是从小就埋下法律不公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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