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资金周转不足为幌子骗取钱财谁来管?
我叫姜竹梅,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园小区,我反映张剑英以工程资金周转不足为幌子来借款,该借款没用在工程上,却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等事项上,编造事实,拒不还钱,非法占有我的资金,进行诈骗钱财,多次报案当地警方不予立案,请求依法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严惩涉嫌犯罪分子。事实经过如下:
2011年11月份,张勇(陕西省横山县人)介绍张剑英给姜竹梅,声称张剑英为陕西富县水泥厂的厂长,在富县承包了一个大工程,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开工,所以想向姜竹梅借钱投资该工程并愿意为借款担保,并且言明工程完了之后不会亏待姜竹梅,姜竹梅当时轻信了两人的花言巧语,自2011年11月底至2013年底,姜竹梅分多次向张剑英转账1720000元(172万)。之后,过了几年时间,张剑英和张勇既未向姜竹梅还款,还把姜竹梅拉黑。经姜竹梅调查,才得知张剑英和张勇所说的工程根本不存在,张剑英和张勇二人也不知所踪。原来真相竟然是张剑英借了张勇的钱无力偿还,张勇居心叵测地提出让张剑英捏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开的谎言,套弄姜竹梅的现金,以清偿张剑英拖欠张勇的债务(有录音)。姜竹梅年轻时轻信张勇的谎言,草率地与其同居且生有一子,岂料20多年后,张勇阴魂不散,又到姜竹梅跟前给姜竹梅挖了这么大一个坑,即使不念以往亲情,不念姜竹梅独自未婚抚养儿子的艰辛,虎毒也不食子,他也不该在姜竹梅儿子身陷囹圄的困境中如此坑害人吧。
图:张剑英、张勇二人就以这个合同为幌子,谎称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控坑设套“借”姜竹梅钱之后,玩起了失踪。
图:公安机关对张剑英的讯问笔录显示,张剑英向姜竹梅借钱的目的就是给张勇还账,但张剑英借钱时,却声称因为开发工程短时间周转不开,“因为没钱给她还钱,找理由哄她了”。张剑英明显恶意编造谎言欺骗姜竹梅。
图:讯问笔录显示,张剑英以工程为幌子“借”来钱之后,把该钱用于还张勇账,还还了一些小账等等。
(以上笔录部分截图由姜竹梅提供。)
图:延安市宝塔分局向姜竹梅出具了宝公(刑)不立字【202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图:延安宝塔区检察院认定二人主观占有目的不明显,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后来姜竹梅打听到张剑英女儿的电话住址,张剑英怕姜竹梅找他女儿,多年一直编各种谎言说给姜弄钱,至今十多年分文不还。在姜癌症期间,还骂姜让姜去死。
张勇与张剑英二人狼狈为奸,谎称包工程资金周转不足,通过所谓“借钱”的方式骗取姜竹梅的钱财,编造事实拒不还钱,构成诈骗罪无疑,理应依法严惩。2019年11月5日,姜竹梅向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报案,公安局宝塔分局也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但是一直没有结果,至2020年8月25日,宝塔分局突然向姜竹梅出具了宝公(刑)不立【202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对姜竹梅控告张勇和张剑英诈骗罪一案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张勇和张剑英以非法占用姜竹梅的财物为目的,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姜竹梅借款高达172万,并且该借款没用于工程项目上,而是张剑英用于其偿还债务上,编造事实,随后二人不知所踪,其行为明显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告知控告人。但是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在受理本案并调查了10个多月之后,突然向姜竹梅告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姜竹梅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能否坚持依法治国,能否做到执法必严,能否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部门领导明察秋毫,依法立案,给百姓一个公道,依法维护姜竹梅的合法权益,严惩违法者!
法规链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以上句句属实,姜竹梅(身份证号:610602196001030321,联系电话:13509119868)对本文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欢迎转载,与转载网站没有任何关系。